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992年6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规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 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本条适用于:
(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有关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别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住房资金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住房资金要坚持现有资金划转和逐步增加个人投资比重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分散无序的资金成为集中统一有序的资金,确保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
财政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房产部门直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和代管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
产权单位出售公房的统筹收入;
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经营收益;
收取的住房房产税;
其它可纳入住房基金的资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自管和委托代管房的折旧费;
用于自管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
自管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金补贴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按规定取得的住房优惠贷款;
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资金;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拨的房改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集资建房款;
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它资金;
(三)个人住房资金的来源
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
住房公积金;
个人用于建设和购买住房的储备资金。
第五条 住房资金的划转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划转。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投资,按年度计划内的投资额如数划转到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收取的用于住房建设的税收资金按资金管理渠道如数划转到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其它各项资金均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划转。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划转。属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按年度计划的投资额自行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折旧费,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维修费、管理费,按年度实际数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全额划转;其它资金可按实际数额列入单位住房基金。
(三)个人住房资金按职工实际存储的数额单列个人专户。
第六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支付直管房有房产部门代管房维修和管理费;
支付住房困难户建房的专项贷款和拨款;
支付公有住房的改造和建设;
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
自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归还建房贷款;
交纳单位住房公积金;
住房建设;
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三)个人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个人按房改规定的期限存入的住房资金,按存入额资金由银行全额划给个人。
第七条 住房资金的管理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原住房资金渠道的核定和划转,并分别列入各项住房基金。
(二)市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分别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三)原有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项住房基金,暂维持其来源渠道。预算内的有关支出纳入财政统一的预算科目。
(四)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和补贴资金的划转,要接受资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全部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专项使用,统一管理,权属不变。售房单位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十一日内按规定的比例向财政机关缴交收入。拖延、少缴、漏缴的由财政机关给予处罚。
(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债券等房改资金,由房改办负责提出年度资金投向和工程项目计划,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执行。
(七)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计划、财政、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住房资金的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定负责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