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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0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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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7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发展县域经济、狠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财税工作,确保全市财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坚持奖勤罚懒、奖罚并举、立体考核、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总体考核与单项考核、经济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是指对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完成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通知》第六条“建立促进财源建设的激励机制”的有关规定实行。地方财政收入应与GDP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保持同步增长,对县市区当年税收收入增幅低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条 日常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旬通报。以县市区每旬上报的收入旬报数为依据,对全市及县市区每旬收入完成情况和累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增幅情况进行通报。
(二)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是:地方财政收入完成进度情况占20分,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减幅度情况占40分,税收收入同比增减幅度情况占40分,总分100分。
1、以县市区每月上报的收入月报数为考核依据,同比调增调减因素由市财政局统一掌握;
2、以各县市区累计地方财政收入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百分比由高到低排列,第一名为20分,往后依次扣减1分。对地方财政收入达不到平均进度的县市区,再扣减5分;
3、以各县市区累计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减幅度由高到低排列,第一名为40分,往后依次扣减1分;对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再扣减5分;
4、以各县市区累计税收收入同比增减幅度由高到低排列,第一名为40分,往后依次扣减1分;对税收收入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再扣减5分;
5、对县市区收入月报与金库报表不符,有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在总分中扣减1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6、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各县市区上月总得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予通报,对排名前三位并达到正常收入进度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给以黑体标识。每月通报情况专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考委办,并在市委、市政府设立公布栏公告;
7、对当月收入完成情况差的县市区,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要深入县市区开展调研,帮助县市区寻找差距。
(三)季讲评。将季讲评与每季度的财税联席会议结合起来。以3月、6月、9月县市区得分情况作为每季得分,在财税联席会议上,总分第一的县区领导介绍经验,总分后两位的县市区领导分别做表态发言。
(四)半年总结。每半年召开一次收入分析总结会,各县市区要形成书面发言材料,对本地区税源情况、收入完成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抓收入的具体措施。以6月、12月县市区得分情况作为半年和全年得分,对总分前三名并达到收入进度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财政部门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对总分最后一名的县市区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在日常考核基础上,每半年对总分排名变化情况及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情况进行单项考核。具体如下:
(一)总分排名情况的考核。对总分排名位次提高幅度最大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总分排名位次下降幅度最大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情况的考核。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下降最快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增长最快且无正当理由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组织考核应将财政收入考核成绩与县市区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挂钩,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和考委办,并邀请组织部和考委办参与季讲评和半年总结分析会,在考核中发现、培养、选拔干部。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市区,其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报送组织部门。
第九条 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在考核过程中,应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县市区年度税收收入增幅低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5个百分点和高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10个百分点的;
(二)县市区财政收入或某一单项收入出现忽高忽低现象,存在各收入项目间任意倒进倒出或利用某一科目“空倒”收入的;
(三)县市区存在“协税”或“混库”行为的;
(四)县市区存在税收过渡户的;
(五)县市区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于以上情况,市财政局将开展专项检查,若存在人为控制收入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建议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的县市区收入任务指经市政府审定认可的县市区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计划,计划安排要本着积极发展的精神,原则上要求县市区年度计划收入增幅应与本县市区GDP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预计增幅相一致;
本办法的地方财政收入指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县市区的财政收入;
本办法的税收收入指地方财政收入中除农业三税外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所有税收收入;
本办法的非税收入指地方财政收入中除农业三税和税收收入外的所有收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财文[2006]310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2007-02-1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

  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