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1号)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6月30日,比利时林堡省(Limburg)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6千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比利时兽医官方正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
分型鉴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比利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