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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废止)和《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5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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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废止)和《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和《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1]5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和《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一日
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 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故意拖延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搬迁、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委托代办拆迁的,被委托代办拆迁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企业。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七条 城市住房拆迁安置可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实行异地安置,其规定为:1、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辖的被拆迁人,由其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安置,但以住房条件较好的单位为主负责安置;2、被拆迁人属袁州区下属的居民和村民,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3、居住在直管公房内无单位的被拆迁人(不含农业户口)由房产部门负责安置;4、其他人员由其自行安置;5、对于在城内另有住房或租(借)房的被拆迁人,不予安置;6、被拆迁人的安置实行公告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第八条 被拆迁人所属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责任书,确保安置工作落到实处,被拆迁人安置单位要尽量为被拆迁人创造较好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搬迁按《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对于居住在非法转租(借)私、公房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城市住房拆迁实行面积置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住房拆迁可实行面积置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并根据住房的不同结构等级,按不同比例实行面积置换办法。各类住房具体面积置换比例按《实施细则》执行。非住宅用房不实行面积置换。
第十二条 被拆迁住房面积或置换面积不足部分可按《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折扣补偿,超额置换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须按市场价购买。城市店铺拆迁按《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补偿。其它用房按住房重置价格的一定比例结合成新折扣补偿,不实行面积置换。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凭房产证、土地证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应严格按《实施细则》对应当补偿 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拆除私有房屋、直管公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扣补偿。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不予补偿,拆除集体单位用房按私房折半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全产权房改房按私房标准实行面积置换或补偿,拆迁部分产权房改房置换面积或补偿价格中原产权比例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操作程序:1、由市房地产评估所依法对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拆迁人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评估报告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3、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预付40%的补偿费(面积置换除外)和支付全额搬家费。4、被拆迁人将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后,经拆迁人验收,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合同支付剩余部分的补偿费(面积置换除外)和安家补助费。5、不符合拆迁补偿规定的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人的拆迁通知后,必须无条件地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搬迁,否则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属拆迁范围内的当地菜农、农业户口人员如确需购地建房者,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 管理部门依照宜春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国家的规定用地面积,按有偿划拨供地。供地面积超出规定面积部分,按出让价供地。经批准购地建房的拆迁户,新建面积没有超出拆迁面积的,各项规费全免;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征收规费,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此待遇。

第四章 争议裁决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法院裁决后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由市、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拆 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实 施 细 则

一、房屋结构评等定级、补偿标准
㈠、城市房屋拆迁按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等级分别补偿。以一类地段为标准,二类地段按一类地段85%计价,三类地段按一类地段70%计价(一类地段各类住房补偿标准见附表)。地段划分按土地管理部门划分的范围确定。
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实行面积置换,只实行作价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用房按住宅标准的50%补偿,集体单位用房按住宅标准的70%补偿,厂房按住宅标准的50%补偿。
㈢、本规定标准为异地安置补偿标准,如就地安置,可在异地安置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可再按85%折算补偿。
㈣、其它补偿(不分地段)
1、果树:已结果10元/棵,未结果5元/棵;
2、粪池:5元/m2;
3、围墙:3元/m2;
4、压水井:200元/口;
5、普通水井:500—1000元/口;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
90年以后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置换和补偿。
三、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1、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多层建筑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凹凸阳台、天柱走廊、沿廊均按垂直投影面积的50%计算。
四、房屋搬迁有关费用(不分地段)
1、搬家费:1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助费:20元/人.月(最长时限为12个月)
3、电话、有线电视、煤气、水表、电表移装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五、室内外装璜补偿(不分地段)
1、宝力板、三合板吊顶各25元/m2;
2、宝力板、三合板贴墙面20元/m2;
3、喷塑5—10元/m2;
4、墙纸、仿瓷各2元/m2;
5、大理石装修20元/m2,花岗石装修30元/m2;
6、各类地板砖装修15元/m2;
7、普通木地板装修10元/m2,档木地板装修15元/m2;
8、马赛克、吸水地砖各10元/m2,卫生间墙面瓷板5元/m2—10元/m2;
9、卷闸门30元/m2;
10、铝合金门窗不带纱50元/m2,带纱的55元/m2;
11、无烟灶60元/只;
12、浴缸100元/只,抽水马桶50元/只;
13、石膏吊顶15元/m2;
14、防盗网视具体材料而定其价格。
六、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特急 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汽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我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各地方政府和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



附:天然气利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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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国一盘棋,国家对天然气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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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集中式采暖用气(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
2、分户式采暖用气;
3、中央空调;
工业燃料: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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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天然气发电:
7、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对用气量不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9、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生产氮肥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发电:
1、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3、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项目;
4、除第二类第9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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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用气项目管理政策。
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新上用气项目一律按本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
五、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
(一)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用顺序的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发挥天然气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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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
(三)利用好工业煤气。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禁止煤气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天然气消费总量,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各省(区、市)要在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并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做好用气计划安排,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气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充分认识国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防止只顾眼前利益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同时,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油、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避免经济损失。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用气增长,确保居民、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用户,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
(四)提高供应能力。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进口天然气,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缓解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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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稳定供气。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
(六)合理调控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关系,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
(七)严格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凡与本政策相悖者,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l、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