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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1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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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适应职业培训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使教材更好地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支柱作用,2006-2010年组织实施本规划。

  一、抓住重点环节,明确任务目标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按照职业培训工作“5+1”计划行动的整体部署,从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教材反馈评价五大环节入手,加快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为“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建设为重点,加快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开发,加强新兴教学媒体教材建设,力争五年内组织开发3000种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全面提升教材品质,精品教材数量达到国家级教材的30%。

  二、重视教材研究,为教材开发奠定坚实基础

  (三)动员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结合职业发展、专业设置、课程标准和教学管理等重点问题的研究,广泛深入地研究中长期教材建设的重点方向、教材内容与模式、新兴教学媒体教材,以及教材开发规程、教材评价体系等,为教材开发提供重要支持。

  (四)积极开展教材实验工作,不断扩大实验基地的数量,以获得不同学校、不同地区对教材的实验经验,以便及时改进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适应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满足职业培训的需要。

  三、加快教材开发,为职业培训提供有力支撑

  (五)围绕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扩大教材规模,构建教材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模式,大力开发符合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材,着力抓好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职业培训教材的开发,扩大教材规模,构建涵盖高级技校和技师学院教材、高等职业院校教材和企业、行业培训教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体系。从2006年起,劳动保障部教材工作委员会(简称教材委员会)将每年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统筹指导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工作。五年内,重点抓好800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

  (六)以服务就业为导向,改革和创新技校教材。积极开发新专业、新模式教材,形成灵活多样的教材组合,提供多样化的教材选择,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对教材的需求。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活动为依据,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重点,创新教材体系、结构与内容。教材内容要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技工学校教材800种。

  (七)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发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进一步开发以岗位基本技能为核心、适应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工再就业培训、岗位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针对农民工维权、安全生产、城市生活方面的问题,开发维权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健康生活教育等培训教材。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群体,进一步修订完善SIYB创业培训教材,拓展、延伸相关教材。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550种。

  (八)围绕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紧密结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加快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的开发速度。抓好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开发工作。为满足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需要,及时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教材。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500种。

  (九)研发教材配套资源,引进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满足各类职业教育培训需要的多媒体教学课件、音像教学片、电子教案、考试题库软件等立体化配套产品,并积极进行计算机模拟教学、远程教学和网络教学产品的研发,全方位满足职业培训需要,为职业培训教学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扩大引进版职业培训教材品种规模,填补国内职业培训教材空白。五年内,开发新兴教学媒体教材、引进优秀教材350种。

  四、抓好教材使用、检查和反馈评价,促进教材建设的全面发展

  (十)加强教材使用管理,营造使用合格职业培训教材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行政部门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劳动保障部编制职业培训规划教材推荐用书目录,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教材提供给学校和培训机构选用。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材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合格教材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泛使用。加强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建设,及时发布教材建设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其社会服务功能。完善教材发行网络,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切实抓好教材检查,保证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建立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和培训机构教材使用检查制度。通过学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加大检查的通报力度。要将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与学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及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及教学质量检查指标体系。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及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严禁不合格、盗版教材进学校、进课堂。

  (十二)认真开展教材反馈评价,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建立教材反馈评价体系,系统收集学校、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各有关单位对教材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各教材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教材质量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以教材专家评价和用户评估为基础,组织开展全国职业培训优秀教材评选活动,以发挥优秀教材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保障规划实施

  (十三)进一步完善“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的教材开发长效机制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教材评审推荐制度。国家级教材由我部统一规划和组织开发,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技术复杂、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培训教材。我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教材开发目录,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或提供成熟的讲义。通过项目运作等方式,加快教材开发速度。我部教材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教材质量评审,合格教材由我部向社会推荐。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和行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在报我部备案并通过评审后向社会推荐。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切实抓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置于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工作的全局中予以统筹规划。要积极参与国家级教材开发工作,申报教材开发项目,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要避免教材重复建设,指导、督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好合格教材。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提供充足经费。

  (十五)切实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管理。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由我部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末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每年组织进行专家评价和用户评估,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使用情况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职业培训教材评选活动,对优秀教材及教材组织开发单位进行表彰。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



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适用指南》特许经营二十年峰会演讲

发布日期:2007-4-1 来源: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中国商务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林晓律师

大家好。我是中国商务律师协会的林晓律师,自2003年回国后一直从事特许经营体系的创立工作,并主持着“特许经营律师网”,通过这个网站结识了许多企业朋友。因为平日里同企业交流多了,所以,非常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大家今天聚集在此,并不是想要听听某个律师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某个条款进行解释,因为条款不用律师说,大家都能看明白,而且商务部条法司最终会台个适用办法,那是权威的,在此之前,大家都是瞎说。不过,大家都看明白了法规规定又该怎么办呢?在严格的规制面前,总不能自投罗网、束手待毙吧?所以我想,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规避法律的道路,这是大家周日不休息来此的目的,也是特许经营律师能够帮助企业做的事情。
我今天想要讲的题目是“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这与我5月份预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适用指南》一书名称相同。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想这与特许经营的特点和条例的规定是分不开的。
首先,特许经营本身就是系统的集合,我们在创制特许经营体系时强调,特许经营体系要具备六大系统、八大标准,这六大系统包括授权系统、店铺开发系统、培训系统、运营督导系统、物流配送系统、信息系统,有了这些系统再配合制定相应的标准,特许经营体系才能构建完成。所以,如果没有系统的集成思想、资源整合的思想、供应链管理思想,特许经营体系无法建立。
其次,特许经营活动与法律密不可分。在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策划、运营中,过去是经营模式、商务文件制作、规范执行等等占到了70%,而真正的法律问题——合同制作、合同履行监督、运营规范的制作等等,剩下的就不到30%了;现如今有了条例了,法律的比重加大了,这种加大主要不是量的增加,而是法律精神、法律规范要贯穿到整个商务策划、商务文件中去,要贯彻到经营模式中去。所以说,条例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颠覆性的作用。
在条例颁布后,来咨询我的人都是在询问我没有注册商标怎么办?没有2家直营店怎么办?没有一年的经营期怎么办?这些都是在“头痛医痛”地解决问题,而没有真正考虑,即使你现在具备条例所规定的特许人的资格要件,你可能也无法应对条例创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备案制度。
所以,我想到了特许企业实际需要的是一整套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只有一揽子地解决全部问题,你的企业才能平平安安。今天,并不是要在我的短暂发言中向大家说明具体的方案,而是想向大家表明我的思想和主张。我历来向我的律师助理反复强调一个思想,那就是“好的方法胜过百倍的努力”。现如今我们谈条例,不要只看到“点”,而要看到“面”,不要头痛医头地去想如何解决某个问题,那是解决不了的。大家要看到条例适用对现有特许经营体系的广泛影响。因而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整体商务法律方案。
说到这里,我们来看下条例的性质。条例是一部规制法,管理条例吗,体现了政府“以法治国”的思想(与“依法治国”不同),它创制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备案制度。如果不按照条例进行信息披露和备案,特许人将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所以说,条例就是在特许经营入口处设立的规制特许经营活动的制度,是一道屏障。
在我国,有关特许经营入口、出口、过程这三方面的规制法律,现在就差《反垄断法》了。
世界各国在特许经营入口处的规制、保护,主要是在加盟募集阶段的规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在出口处的规制、保护,主要是对特许人中途不当解约以及拒绝更新合同的规制;这主要依靠合同法来调整,对此条例也有规定,比如合同期不少于3年。对特许经营过程中的规制,即在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中,排除特许人的不当拘束和限制,比如价格限制、进货限制等等,这需要《反垄断法》来规制。过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0条也有类似规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虽然有这些规定,但没有用的,新条例中反而没有了此类规定。
所以,条例可以说是信息披露法、备案法,通过信息披露、备案达到市场规制的作用。目的就是要规范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市场不仅仅是对投资者有利,对特许经营发展也有益。这会使现有特许经营体系走向更加成熟的道路,这是积极的一面,但是也有消极的一面。就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不利,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这个准入不是行政许可的意义,因为条例只是说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再补充,那如果补充的材料还不合要求怎么办?这就要问商务部了,但无论如何他不能创制出行政许可项目来,不能不予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投资者查询。
接下来我们就要看条例的影响力了。为什么说他对现有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颠覆性作用。因为,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化、明确化了。现在企业如要继续从事特许经营就要按条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在信息披露中谁最要命呢?投资预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资分析”。如果你说少了,加盟商嫌不赚钱,不来了;你说多了,过去都可以,因为大家都是在瞎说,99%的企业都是如此,加盟商来了,结果是上当了,这就是缺少诚信的代价。但这样做今后是不行了,要知道在国外80%的诉讼都是围绕投资预算而展开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商不挣钱就会有纠纷,加盟商能够找总部算帐的就是凭借投资预算分析报告。如果企业不是用实证的科学的方法制作投资预算分析,那么就是虚假的,拿合同法、条例都可以问责,说问斩更狠点。
一听到这,有的企业可能会说,那我赶紧回去修改补充,重新制作投资预算表。但这又陷入了一个新的误区。我强调的是在条例面前,再不要头痛医头地去解决问题,而是要如同考虑税收和合理避税一样,搞出类似于“税收筹划”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来,这是我主张的方法论。
对所有企业来说,在条例施行后,都面临着商务法律解决方案的选择、策划问题。
对照条例,特许企业无非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表面上符合条例要求的特许企业,另一类是不符合条件的。
首先说已经符合条例要求的特许企业,可选择的道路无非是按照条例要求完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重新制作商务文件、合同,这个工作非常庞杂,需要系统地筹划。我现在做的特许经营体系都起码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加盟手册、运营管理规范、店铺开发手册、经营操作手册、店长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物流操作手册等九大文件体系。现在要将条例的规范要求全部贯彻到这些商务法律文件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这当然需要整体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的指导和谋划。
第二,对于尚不完全符合条例要求的企业来说,寻找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就加更需要了。不符合条例要求,难道企业就不经营了吗?开车去天安门遇到交通管制去不成了,咱就改骑自行车去,一样的。这架自行车就是规避法律的完整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有的企业来问,我不收加盟费了,是不是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就不是特许经营了,就不适用条例了。我说性别特征是由基因决定的,我头发长些,谁也不会说我是女性。你不收加盟费同样会有类似特许经营费用的对价关系存在。所以,不要用掩耳盗铃的方法去规避法律,而要从根本的经营模式上入手,要创制出整体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
对于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企业来说,道路有千条,谁也没说特许经营是企业经营的唯一通路,我们强调的是连锁经营是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道路。而实现连锁经营,方法有多种,企业与投资者建立共同投资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至于到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如何去创制解决方案,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雷同的。所以,特许经营活动的魅力在于它的创造性,只有创造出与别不同的经营模式,你的特许经营体系才有活力,你才能获得财富。
所以,我今天想要宣扬的思想,就是大家在面对“条例”时,要有一个“商务法律解决方案”的系统思想,本来特许经营体系就是一个系统的集成,在创立特许经营体系时需要系统解决方案,现在加入了条例的搅和,就更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了。

   林晓律师 中国商务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E-mail:linxiao@cbla.org.cn
主持网站:特许经营律师网www.fclaw.com.cn 中国商务律师 www.cbla.org.cn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

(三)无不良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转让文件应当包括:

(一)出资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三)受让方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的关联方关系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与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投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受让方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

(五)受让方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且不受制于其他任何未予披露的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受让方律师就受让方资格的合法性及转让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其它与转让出资密切相关的资料,商业秘密除外。

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

八、股东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的,除前述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文件;

(二)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受让方就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治理结构等方面情况提出的计划书;

(三)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转让过程中其它法律文件及律师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帐户及股票清单等。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十、受让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重大变更通知》的要求公告出资转让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转让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受让方是境外机构的,按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