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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5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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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或参保人),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

第三条 对16周岁以上、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培训就业保障方式为主,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的养老补助政策。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也可由本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生活津贴”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或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五)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六)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七)基金运作实行“属地管理、独立核算、以收定支、分开建账、县级统筹”的原则。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承担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地方统筹准备金的资金,确保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和就业服务)列入当地就业的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项目、缴费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的确定,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组织及基金管理、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设立、缴费数额的核定和将资金划拨入库。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待遇核发等具体业务。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和领取老年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

地税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保费划缴。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资金拨付,规范基金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

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基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三)市或县(市、区)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终身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对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条 以自然年度计算社保年度。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社保年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下一社保年度的定额缴费标准并分别告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若不按时申报,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参保人以家庭作为参保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因故中断缴费后,应在中断缴费当月的2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中断缴费的,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金同时停止。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和市或县(市、区)政府按比例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标准分为30元、40元、50元和60元四个档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参保人统一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以后每年度对缴费标准按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办法实施以后采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除外),具体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经济补贴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承担缴纳数额在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渠道开支,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留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不低于同档次个人月缴费数额的10%;政府补助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不低于同档次个人月缴费数额的40%。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扣缴预存15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一)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暂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资金,包括政府、集体、个人所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二)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应参保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缴费数额。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前,将经核算所需的费用额预存入“社保专户”。集体、个人应缴交的部分,从征地预存款中扣缴预存。财政补助部分从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将预存在社保专户中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并将缴费收入发票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将预存的资金按规定标准记入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或地方统筹准备金账户。

(四)申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

  (五)预存扣缴的资金不足抵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分担比例筹集解决。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预存入社保专户后,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按月、季、半年或一次性趸缴的方式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费缴费周期由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周期。征缴机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缴费周期的期初20日前征缴本周期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

选择趸缴方式的参保人,以所属社保年度确定的缴费档次作为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二)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家庭或个人直接到所属的乡镇地方税务部门缴交,也可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缴。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政府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含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的补助),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划缴。所需的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应在每月10日前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当地地税部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帐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配账。市政府直接征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协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或由财政预算解决。

(四)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收台帐信息按时征收养老保险费,征收后将征缴信息及时反馈同级社保部门,并将征收的基金于当月月底前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计息办法参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及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每满12个月,本人缴费年限增加1年。

因故中断缴费后继续缴纳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老年生活津贴”标准应与本办法规定的集体经济为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当地政府给个人补助的标准之和大体相当。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当年征收总额5%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当地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征收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准备金;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低于上年征收总额的10%时,须再注入准备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承担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和解决养老保险年度待遇调整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和储备基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保险费可继续缴纳。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第二十七条 领取“老年生活津贴”人员和参保人员的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初审,镇(街道)复核,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名单、缴费标准和补贴金额。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和参保情况每年10月公示一次,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条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从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本人终老。

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的10-12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其生存证明,核定申领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养老待遇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办理参保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待遇规定的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往后缴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5年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用趸缴的方式按每年递增一定的比例一次性缴足,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延期缴费期间或一次性趸缴时继续享受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风险准备金。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其他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给本人。

(三)参保人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本人又不愿再延期缴费或趸缴的,一次性结算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养老待遇(含老年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指数为零或负增长时不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津贴”从参保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发放。首次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参保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金与其他缴费的参保人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其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第三十四条 领取养老待遇或“老年生活津贴”的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或“老年生活津贴”;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或“老年生活津贴”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或“老年生活津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待遇或“老年生活津贴”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或“老年生活津贴”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结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和缴费年限核定养老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进城就业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缴费年限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发待遇;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津贴”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地税征缴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社会的监督。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社保专户”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优先购买车、船、飞机票的通知

人事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优先购买车、船、飞机票的通知
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我国科学界和工程技术界的杰出代表和中坚力量,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给他们外出工作、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现将他们购车、船、飞机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外出工作、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等活动,均可凭《中国科学院院士证书》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在全国各地火车站、汽车站、民航、轮船码头售票处或记者购票窗口优先购票。没有记者购票窗口的车站、民航、
轮船码头售票处,应采取措施,使院士优先购票。
二、全国各交通部门、各售票处应积极为院士提供方便,优先满足并尽量保证他们的购票要求。
三、院士不得将院士证书转借他人购票。



1994年7月27日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

居松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 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惯例第二条就信用证相关当事方做出了相关定义。就通知行而言,承担的是基于通知行为的义务,通知行的权利义务在通知行条款中可做进一步阐释。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惯例对申请人做出了明确定义,即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而言,信用证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申请人和开征银行之间的关系一般也应遵循统一惯例的规定。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银行工作日

  关于银行工作日,惯例也对工作日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定义。从民法角度看,影响民事权利的期限、期间、诉讼时效等都和日期密切相关。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接受单据、转递单据都有着工作日的限制,惯例否认了整个一天作为银行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概念。从这一点上来说,银行承担义务的时间期限局限于银行惯有的工作时间,而非一整天。这样的时间规定也和诉讼程序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当中规定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在诉讼程序法中和民事法当中,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发出邮寄文书的当日一般均是同当事人已经满足了在相应的时间内行使权利的要求。根据惯例,如果当事方发生因交付单据的时间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即应当证明相关单据是在银行惯有的工作日内交付银行的,这在实际法律纠纷的解决中是有现实意义的。

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一般为出口合同关系下的卖方。受益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将是惯例中内容最多的部分,惯例后半部分将重点阐释。

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相符提示

  相符提示是统一惯例在600出版物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内容。从该规定来看,相符的判断标准有三。其一为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其二为本惯例的规定;其三为国际间银行标准实务。
  就信用证而言其必须符合的内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单据条款,即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类单据;第二类为非单据性的条款,诸如信用证的提示期限、提示地点、提示银行等等此类部分。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当事方对信用证条款的违反将直接导致宣称单证不符。
  就本惯例的规定来看,因为当事各方选择适用了统一惯例,在信用证内容没有约定的部分,但是统一惯例对此类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当事方应当遵守。比如,统一惯例就提单的形式、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信用证开证行一般只会笼统规定“清洁”“装船”提单,而不可能就具体内容做出阐释,统一惯例对此是强力的补充,这也正是统一惯例作用的重要体现,可以这样说,统一惯例之所以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泛使用的国际惯例,其对信用证单据及行为的具体规定对当事方有着最重要的规制作用。
就国际间银行标准实务而言,国际商会出台了ISBP。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该标准实务实际已经充当了UCP的补充惯例的角色。各国银行的历史习惯决定了处理银行业务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将直接导致适用统一惯例的冲突,该标准实务将成为处理信用证法律纠纷的重要法律渊源,应高度重视。

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该条款确立了保兑的定义,即开证行之外的保兑行就兑付信用证做出的单方承诺。就保兑行为的法律性质而言,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并未就该类行为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可资引用的只有《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物权法》,保兑行为只能说类似于担保,而非担保,因为保兑不能完全满足从属性的根本特征。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在英美国家广为常见,而在中国尚无法律给予其明确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实践中,涉外法律关系是认同独立担保的地位的,但是非涉外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承认存在独立担保地位的。
  但是是否保兑行为不能得到我国法律认可呢。答案是否定的,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特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实践均认可统一惯例的效力,故保兑行为是得到我国法律认可的。只要当事各方满足了保兑行为的要求,即可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