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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07:2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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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的,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展览需要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运输证明。”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级重点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运输、携带、收购、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
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发生在集贸市场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但对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实物和猎捕工具一律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条款顺序按本决定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5日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韶府令第85号)


(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1] 3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以美化装饰为主要用途的城市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景点的照明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市政主、次道路、小街小巷、桥梁、隧道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韶关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灯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供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做好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电话:0751-8884830市路灯处)。

本市对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由市城管局根据本市城市规划拟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年度制定建设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路灯处负责编制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报市城管局批准后,由市路灯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道路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与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管局及市路灯处审核通过。市路灯处可以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与道路照明设施落实国家有关设计安装规范问题进行指导。

第十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工程,根据其性质和规模依法应由特定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或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其设计、施工单位应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能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标准,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应与城市景观及道路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城管局组织或委托市路灯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市路灯处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本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保证98%以上的亮灯率;

(二)实行设施故障24小时受理报修,一般故障及时处理,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器具,提高道路照明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关设施的技术资料和档案,逐步实行运行管理、资料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与自动化;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设施维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管局对市路灯处执行前款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城管局和市路灯处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给市路灯处维护和管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计、安装、节能、安全运行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如图纸资料完整、设施及配套齐全、道路通畅等;

(三)属于城市公共场所或市政道路管理范围;

(四)有关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照齐备。工程应当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核的,已审核通过。

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路灯处提出申请。市路灯处组织鉴定验收合格,并报请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市政建设、住宅小区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或改造,因而妨碍城市景观亮化与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5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并委托市路灯处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路灯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成时,应同时恢复或新建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抢险救灾对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事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路灯处处理。

第十七条 举行重大公益庆典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段的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宣传标语或灯饰灯景。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拆除、清理,恢复设施原状。损坏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补救,并承担所需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附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宣传标语或灯饰灯景应报市城管局审批。标语灯箱尺寸、安装规范、所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设置要求,并接受市路灯处的指导与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符合《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影响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破坏有关管理的行为,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城市设施维护费计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符合《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的城镇景观亮化与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依法只适用于城市的行政执法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钱贵

 
  执法公信力是立身之本。执法公信力的核心存在于检察对社会的信用以及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如何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度、认可度和满意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就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执法公信力谈一点浅见。
  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始终把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摆在与法律监督工作同等重要位置,提出并树立“打铁先得自身硬”的思想,真正做到把自身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把“廉洁从检”教育贯穿于政治学习、经常性思想工作和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落实责任分解,完善廉检责任体系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纳入全院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责任分解。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每年根据人员变动,调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坚持党组书记、检察长负总责;坚持把自身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分析研究一次;坚持把执行“廉洁从检”规定纳入中层正职以上领导的“一岗双责”内容,与工作同落实;坚持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督察、走访、回访。二是完善责任体系。每年年初,各级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一岗双责”责任书,干警人人签订《遵纪守法、廉洁从检承诺书》。院党组成员带头向全院做出廉检承诺,全体干警自觉做到“正人”先“正己”,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全院干警从严律己”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三是明确责任追究。研究制定了“捆绑式”管理办法,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评,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明确规定下级违纪领导同究。从而形成了目标同向、工作同步、责任同负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现廉检教育经常化

  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打好廉洁从检主动仗,“补牢”于“亡羊”之前。一是教育时机制度化。即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中有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各党支部每月有一次对照式自查自纠;全体干警每季度有一次集中教育,或院领导讲课或重温检察纪律、市纪委规定;党组和各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突出勤检廉检内容;中层正职以上领导每年一次述廉述责和民主测评;每年年终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与业务工作同结硬帐,使勤检廉检教育成为经常性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执法办案和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二是教育形式多样化。把廉洁从检教育与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和省院近几年开展的“作风建设年”、“质量评查年”、“提高执法公信力”、“大学习大讨论”、“职业道德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结合起来,有意识地组织开展以勤检廉检为主题的典型交流、演讲比赛、观看警示片、以案释廉等活动,丰富了教育形式,增强了教育效果。三是建设廉政文化。把廉政文化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针对业务工作特点,将相关要求以字画形式挂在抬头可见的位置,使大家常看常醒,收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去年,仙桃市纪委在我院召开了廉政文化建设现场会,观看了我院制作的检察文化专题片,向全市宣传推广了我院的经验做法。四是建立廉检网络平台。在院局域网上建立纪检监察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廉洁从检情况,宣扬先进典型,开展学习讨论。

三、以人为本是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中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

  毛泽东说“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是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最高标准。”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以人为本是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职责,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检察政治工作只能服从和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检察工作的方向决定了检察政治工作内容,检察政治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检察工作任务在政治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
  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两个服务、四个保证”,即:服务于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务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主题;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民检察的性质,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宪法赋予的法律督职能的贯彻落实,保证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以人为本是检察公信力建设中政治工作的根本。近几年,虽然检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不相适应;检察干警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与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工作机制不健全等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政治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自身监督机制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目标管理,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履职效能,才能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四、强化制度落实,不断增强执行力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通过狠抓执行力建设,强化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和规定落实,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一是严格执行好现有制度规定。主要是坚持落实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述责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和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二是结合实际创新制度。三是建立两个档案。对全体干警建立执法档案,主要记录其执法办案和廉检勤检情况。对中层正职和院领导建立廉政档案,主要记录廉洁从检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五、规范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自身廉洁是最基本的公信力。近几年来,我院不断采取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提高监督实效。一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决定公信力。用政治理论武装检察人员的实际,使检察人员在政治上日益成熟,确保干警始终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三个至上”观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三个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相统一;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一切为了和谐,一切服务于和谐;树立理性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讲求执法策略,提升执法水平。二要认真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道德赢得公信力。检察干警必须把“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做到以公为上、以法为先、以民为天、以廉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赢得检察公信力。三是完善用人、管案、理财、用车规范。选人用人,按“能干事、不惹事、善共事”的标准衡量,在树立正确导向中加强监督制约,重视选贤任能,坚持唯才是举,坚持把政治上忠诚可靠、专业上出类拔萃、人品上赢得公信的人放在重要岗位上,委以重任,放心放手让他们挑大梁。要用先进典型激励干警。用身边实实在在的典型人物的奉献精神来鼓舞、鞭策、引导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培养、造就一支精英队伍,塑造一个执法为民群体;财务管理,严格按《经费支出限额管理实施办法》审批;配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重大、疑难案件,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程序把关。四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机制保障公信力。对执行廉洁从检等规定的情况,定期督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婚丧嫁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程序。通过规范监督制约,提高了执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对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制,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考核不称职的检察人员,探索和实行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办法。要紧紧抓住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问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检务督察制度,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我监督,完善各项相互制约、制衡的健全机制,以保障检察执法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