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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05:5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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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7日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或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政府制定价格工作,包括受理、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制定价格一般应当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第七条 制定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价格的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制定价格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三)拟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五)制定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等;
  (六)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制定价格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对定价成本进行审核,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成本调查机构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制定价格方案。
  制定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制定属于价格听证范围的自来水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票价、城市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制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时应听取和咨询有关情况,对初步定价方案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于一般性制定价格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对于重大制定价格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上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到区、县所属企业的价格时,要听取区、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审查价格制度。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定期审查,一般每年审查一次。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情况;
  (二)原制定价格的依据是否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价中发现由于制定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价格。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中,违犯本规定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现状相适应的图书出版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图书出版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将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实施分级管理。现将《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现状相适应的图书出版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发展图书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出版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建立以“企业(法人)准入、市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为基础的行业管理体系;有利于出版行政部门把握全局、掌握主动、提高决策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确保图书出版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出版体制改革。深化出版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既可引导出版单位进一步规范出版行为和行业秩序,又可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重塑图书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动出版业深化改革,增强出版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解放出版生产力。

  (三)有利于促进出版业繁荣发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图书出版单位完善运行机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图书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进产业不断升级,培育更多导向正确、核心竞争力强的名社大社,产生更多“专、精、特”的中小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

  各地的人民出版社被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划分为经营性出版单位的,适用于本办法。

  三、评估原则

  (一)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应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实施等级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做到标准公平、评估公正、程序公开。

  (三)坚持分类评估。根据各图书出版单位的办社宗旨、专业特色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类,实施分类评估,增强同类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

  (四)坚持量化评估。将各项评估指标予以量化,实行定量评估,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五个方面组成。选取能反映图书出版单位真实水平的、有代表性的25项要素为评估指标,组成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一)图书出版能力

  1.图书内容质量。确保导向,提高质量是图书出版的基本要求。评价出版的图书是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专业特色。引导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或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出版特色。评价出版的图书是否符合办社宗旨和新闻出版总署核定的出书范围,或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有影响的图书品牌和特色版块。

  3.重点图书出版情况。重点图书的出版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和出版社的综合实力。评估列入及完成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情况,完成总署组织的重点图书情况和推荐优秀图书的入选情况,完成总署组织的原创图书工程项目的情况。

  4.获奖图书情况。获奖图书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精品图书的能力和水平。评估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图书)奖和经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国际奖项的情况。

  5.图书再版重印率。图书再版、重印率的高低反映了读者和市场对图书的认可程度及图书出版单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平均每年再版重印图书占其总图书品种的比重(中小学教辅、各类考试培训用书不进入统计)。

  6.图书销售。图书销售体现了图书出版单位的图书策划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读者认知度。根据各图书出版单位在年检中报送的年检数据,评估出版图书的单品种销售排序情况,鼓励图书出版单位扩大图书的市场占有率。

  7.版权输出。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扩大我国图书在世界的影响,提高中华文化的影响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向境外输出中文版和外文版图书的能力。

  8.图书编校质量。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局检查的图书质量结果,评价图书出版单位图书编校质量情况。

  9.图书印装质量。依据国家有关图书印装质量标准和图书印装质量检测部门对图书进行抽查检测的结果,评价图书的印装质量。

  (二)基础建设能力

  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创新出版手段,应对信息化时代的挑战,是图书出版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社领导岗位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图书出版单位领导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确保正确出书导向,评估图书出版单位领导成员参加新闻出版岗位培训的情况。

  2.主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进一步提高图书出版单位队伍整体素质,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从事主营业务的编校人员和营销、发行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3.编校人员职称。为使出版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适应出版业发展的新形势,评价图书出版单位编校人员中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表彰情况。优秀人才是图书出版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为了更好地鼓励图书出版单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作用,评价图书出版单位现有从业人员中曾获“全国劳动模范”、“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韬奋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出版百佳工作者”、“中青年优秀编辑”和评估期间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新人奖”等奖项的情况。

  5.制度建设。为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规范出版行为,评价图书出版单位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以及落实和执行的情况。

  6.信息化及数字化建设。为更好地应对信息化时代对传统出版的挑战,提高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数字出版的发展,推动多种媒体的互动和经营,衡量图书出版单位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及跨媒体出版的能力。

  7.办公条件。为促进图书出版单位改善办公条件,确保正常出版,评估图书出版单位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改善办公条件的情况。

  8.单位受表彰情况。出版单位受到表彰反映了图书出版单位的整体实力及突出成绩,为鼓励先进,评估图书出版单位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单位奖)和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等受表彰的情况。

  (三)资产运营能力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图书出版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图书单品种平均利润、速动比率和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1.净资产收益率。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图书出版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图书的盈利能力。

  2.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长率。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重视主业,以主业带动出版产业的发展,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3.图书单品种平均利润。为促进图书出版单位优化产品结构和增强图书选题策划能力出版适销对路的图书,衡量图书出版单位单品种图书的盈利能力。

  4.速动比率。为增强图书出版单位抗风险能力,评估图书出版单位的偿还债务能力。

  5.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为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做大图书出版主营业务,评估图书出版单位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状况。

  (四)违规记录。严肃出版纪律,规范出版行为,对出版单位违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违纪违规。反映图书出版单位在评估期内因违纪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2. 降级项。为确保正确的图书出版方向,对图书单位出版有重大政治问题图书、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作降级处理。

  (五)附加项目

  公益事业。为引导图书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强化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评估图书出版单位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五、评估办法

   (一)图书出版单位分类

  为体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增强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将图书出版单位划分为社科类、科技类、教育类、少儿类、文艺类、美术类、古籍类、大学类八个类别,分别按类进行评估。

  各副牌社不单独评估。具体分类情况参见《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分类表》。

  (二)评估等级

  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评为一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

  2.评为二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30%;

  3.评为三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40%;

  4.评为四级的各类图书出版单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10%。

   (三)各类别图书出版单位等级比例

  各类图书出版单位在各评估等级中的数量,原则上按照其类别所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比例确定。

  (四)记分和排序

  1.等级评估的最高分数为1000分(不含附加项目30分)。根据各项指标在图书出版中的不同作用,赋予不同的权重。详见《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2.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按类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上述第(三)款比例分别确定等级。

  3、因出版有严重内容问题的图书或严重违规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图书出版单位,直接作降两级处理。

  (五)评估期限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评估。

  六、组织领导

  为使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设立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总署有关司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评估工作的领导工作。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图书出版管理司。
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具体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出版单位材料审核及部分评估指标分值核定等相关工作。

  七、评估程序

  (一)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

  (二)地方和解放军系统的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分别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省级新闻出版局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经过审核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初步计分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填报的数据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查。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类别划分等级。

  (五)评估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经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评估结果。

  八、纪律要求

  (一)各图书出版单位须本着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填报有关评估数据。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图书出版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降级。

  (二)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守等级评估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评估。

  九、有关政策

  对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

  对被评为四级的图书出版单位,要求其主管、主办单位加强管理,促进其完善各项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综合实力。

  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立市战略决策,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加快质量 工作向国 际惯例靠拢,树立泸州产品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 纲要》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泸州市“质量立市”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质量立市,近期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程质量、服务质 量、管理质量等全 面提高。即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通过十年时间的系统性努力,使我市产品的质量逐步赶上 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泸州经济发展的生命。实施质量立市,全面提高我市产品 质量,要坚持做到 全民发动,常抓不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扶持、疏导、纠 正、打击”八字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结构,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上规模、管理上 水平、产品上档次;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提高质量的主动力作用,最终达到政府调控 管理市场,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服务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活 动,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分期目标
  (一)第一期目标从现在开始到2003年。
  1.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 无证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
  2.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8.5%。
  3.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0家以上企业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 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4.1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5.全市乡以下的重点企业持标生产的比例达到95%以上,并有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自己产品 质量的必要的检测手段。
  6.100个以上的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7.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88%。
  8.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9.创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20个。
  (二)第二期目标到2010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市场商品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出口商品商检合 格率达99%。  2.80家以上企业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3.彻底消灭无标生产,生产企业基本上有保证质量的检测手段。
  4.主要行业40%—50%的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5.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90%。
  6.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7.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60个。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 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土地、规划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 使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争创名牌产品。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 量管理,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强化对“打假治劣”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 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四)建立质量立市(县、区)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评比奖惩。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质量立市”办公室在“质量立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3.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4.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
  5.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质量情况和国内外市场需求 ,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制订并抓好企业质量工作的具 体 措施;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群众性的质量减损和质量小组活动 。
  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企业的各项质量基础。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抓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的限期整改。
  4.负责组织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5.健全质量信息管理网络,会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新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工作。
  6.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并积极收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 最新的标准信息。
  7.建立并完善上水平、上档次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充实完善产品监督检验网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经 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日常 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为明星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在异地开 设窗口点占领市场提供有关手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指导监督广告经营单位,严格审查 广告内容,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4.加强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仿冒商标违法行为;
  5.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 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卫生、医药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 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管理部门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实际措施, 确保实现。
  (六)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研、攻关和“火炬计划”,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支持, 为 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服务;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为新 材料、新设备、新产品试制计划等方面提供支持。
  (七)人事教育部门从泸州实际出发,搞好全市关于全国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管 理工作。
  (八)贸易、旅游、通信、宾馆等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 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法规,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商品,搞好优质服务。
  (九)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勘测、设 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防止低劣建材影响工程质量。
  (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保证储运质量,反对野蛮装卸,不为生产和销售假 冒伪 劣产品违法活动者提供运输工具,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提高 服务质量水平。
  (十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 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银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 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土地、规划部门,对企业为上规划、上水平、上档次,提高质量 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 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和渗透;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曝光。
  (十四)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协助质监、工商、卫生、医药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和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 严、从重、从快查处。
  (十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 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各方面服务。
  (十六)其他部门都要做好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立市作贡献。
  第八条 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 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 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 督、检验职权。
  (二)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1.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标、条码、认证标志、名牌产品等质量标 志、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三)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质量要 求,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2.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 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注明失效时间;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以上三项要求外,还需详细的产品使用 说明书,电器产品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5.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易潮、忌倒置的产品,在内外 包装上显著的位置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经销者在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 ,必须符合本办法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五)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质量要求 时,由该产品售出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 任。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 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九条 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 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 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证书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2万元奖金。
  (二)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三)上述奖励不分企业性质,一律由纳税所在地政府列入财务开支。
  (四)上述奖励全用于奖励企业领导及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惩罚措施
  (一)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 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1.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等行政处 罚;问题严重的,由质量立市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抽查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 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3.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建议 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厂长(经理);私 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实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农害农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惩处和打击。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 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无理拒绝质监部门抽检的企业,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