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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5:2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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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国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对市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进行专题审议或者联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出有关决议,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按照下列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一)明确整改责任。市政府应当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对涉及重大体制和跨部门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整改;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整改。
  (二)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三)完善相关制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在进行整改的同时应当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在四个月之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处理和整改的情况以及原因;
  (四)结合整改工作所提出的制度和措施等。
  七、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
  八、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组织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二)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或者有关机构组织听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提出意见。
  九、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可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进行纠正,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违反本决定,未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概要】关键词:拆迁被安置人、两户合用、共同共居

大刘与小敏系夫妻关系,阿文系大刘与小敏之子;英子系大刘之母亲。1988年以前,刘、敏一家人与英子曾分户居住某市某区北河沿大街两间平房。1988年刘、敏与英子居住的平房危改拆迁,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原计划分户分人口安置,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分户也未按人均居住面积安置,拆迁方将刘、敏一家与英子“合用安置在某市某区美后街65号一套房屋内,“使用面积仅为55.5平米,远远达不到人均居住面积”,英子代表刘、敏一家同公房管理部门续签承租合同。十四年来,刘、敏与英子一直居住生活在某市某区美后街65号三居室楼房,刘、敏缴纳各种费用及租金。全家人共同居住在成套房内不足十五平米的一间内拥挤不便,1994年刘、敏大刘的父亲去世后,阿文居住其中一小间,2011年阿文用此房准备结婚,大伟知道后未经任何人同意换锁抢占房屋,将物品放入,大伟认为系英子个人承租,让谁住谁就住,由此引发争执。刘、敏依据《物权法》请求依法确认诉争公房系英子与刘、敏一家的共同居住房,英子以共居人代表身份与公房管理部门订立承租合同。大伟有稳定的收入有固定的居所和家庭。英子没有为成年子女提供住房的义务,已成年及有固定收入的大伟也无权要求英子为其提供居所,英子未征得共居人的同意,将阿文用于结婚的房屋承诺大伟居住的行为无效,大伟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法理辩析】关键词:确定小前提时有违终审判决确认的法律事实:

1、初审不得改变终审确认的事实:
原审判决引述“1991年大伟及其两个女儿按知青政策搬入居住”,此项认定事实无任何依据。实际情况是:大伟从未在诉争房内居住过,并非按知青政策返京后搬入居住,大伟的两个女儿因他们夫妻不尽抚养义务,拆迁安置后的第四年才寄养到奶奶英子及叔叔大刘家,大伟的两个女儿仅仅是寄养,并非被拆迁安置人,也不是有赡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无资格享有共居权;1991年大伟是按工作调动进京的,原审认定大伟“搬入居住”及“知青政策”调入两节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民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确认“拆迁单位因房屋尚未配套,对英子、大刘两户采取合用安置,为英子一家安置到上述房屋”,此处对“两户合用安置”即共同共居事实,业经已生效司法判决确认。
原审错误解读了终审认定的事实,原裁决第一项内容甩开刘、敏关于确认“共同共有关系”的诉求,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民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大伟的女儿于1999年9月搬入该居室居住,大伟亦将自己的物品放入该居室内”,终审判决明确否定了(2011)民初字第036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大伟居住”事实。但原审未能依据证据规定,把终审确认的事实曲解引述为“我院认定,大伟及其女儿居住使用105号内的一间居室”,“终审判决书确认了我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并认定”,有违“严格司法”的基本原则。

出租人与承租人内部成员之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审用未经质证的“有关人员的答复”作铺垫,表述“涉案双方均不持异议”,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是“英子个人承租还是以户代表身份承租”,“英子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单独允许非被拆迁安置人挤占共居房”,“有关人员”的说法视为“出租人”对承租户不作日常监管的意见,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承租户家庭成员内部与拟抢占共居房的外人之间”,与“出租人”没有实质关系。系争焦点是“承租户内部租户代表人是否有权不经共居人的同意随意让他人挤住”的问题,法庭没弄清楚法律关系及争点匆忙落判,有致命性错误。

“判”非所“诉”,未解争议:

原告递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及“增加变更请求申请书”明确诉讼请求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原告系被告承租坐落于某市某区美后街65号三间公有住房的共同共居人,依法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意味着居住权是无争事实,仅要求确认三原告与英子系共同共居人,英子代表三原告与公房管理单位订立承租合同,英子系承租户代表身份,并非个人单独承租,原审“判非所诉”,改变原告的诉讼要求,曲解为“享有居住权”,刘、敏在此房实际居住十四年,一直承担着各种费用,居住权本无争议,无须裁判。原审制发没有实际意义、也不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裁决,两次庭审仅仅走个过场,刘、敏主张的确认共同共有关系之诉未得到回应,增加当事人诉累。

【精准把握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刘、敏与英子对承租公房享有共同共居权,家庭共同共有法律关系被视作“一个钱袋”,未经共有人协议分割,任何共有人均不得单独擅自处分,法院也不能在未经共有人协商的情况下用“血缘常理”观点支持单方处分,以血缘常理为要旨的裁案思路让法律失效。
英子有权但不得单独处分,依据《合同法》五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处分遇到共有关系时受共有人的权利制约限制,这是法律为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所做的明确规定,英子打算让大伟挤进来,侵害了刘、敏的合法权益,刘、敏不同意英子的作法,法庭应当依法权衡,从有利于梁?辰峄榈慕嵌瘸龇⒔?屑壑岛饬俊4笪霸谕饩幼∩?钊??嗄辏?芯幼》课荩?市泶笪白〗?矗?趾Π⑽牡木幼∪ǎ?圃旄?蟮拿?芫婪住?br>
1、《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第89条;《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共有人之一“无权处分”。一审法院破天荒用“血缘关系”、“符合常理”为裁判要旨,违背“严格依法裁判”原则。
刘、敏明确提出“父母对有稳定收入、固定居所和家庭的成年子女,没有提供居住条件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没有权利要求父母提供住房”,原审违背法律原则,与东城法院此前多起关于“成年子女不得要求承租公房的父母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司法判例相冲突。
2003年9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刘士奎与刘鸿宇、刘毅财产权属纠纷案的答复:经研究认为,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拆迁、出售的相关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分配给职工的一种社会福利,此种福利的享受人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引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范》第148页 2、请示答复;B、关于“承租人无权单独处置公有房屋使用权”司法实践: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很多时候是家庭的代表,虽然由个人签订承租合同,但往往该公房中有权使用的有很多人。例如拆迁安置的公房,除了承租人外,拆迁中需要安置的人口都有权使用该套公房,承租人要处置该套公房的使用权,在一些情况下就要看其他使用人的意见。如果该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拆迁中享有一定的既得利益,那么承租人处分时就受到限制。没有征求使用人的同意,承租人就无权处分使用权,如果处分了,就会发生法律上的无权处分。法条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C、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具体情况可分别处理,受让人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房地产卷)第255--256页。
2、原审判决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担保物权的规范为依据裁判物权保护纠纷,暴露主审法官的盲目与恣意。
3、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避免主观臆断、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思路偏颇则法理差之】

2月13日和3月1日两次庭审,主审采取三步审思路,刘、敏从中感觉到问题,原审在首次开庭前未审先问“部分共有人怎能诉权利人”?庭前提这样的问题,表明法官已经从主观上限制否决原告关于物权保护诉讼主张的臆断。次开庭前法官向被告直接提问“你愿意让大伟居住吗?”而没有询问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有什么答辩意见。由此引出的审理思路是“承租人”有权让谁住,谁就可以居住,先入为主,法官主观臆断导致庭审走过场。庭审质证中,法官依职权说有电话记录。用“有关人员”的答复推断承租人有权安置其他人居住。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核心问题是“大伟并非拆迁部门确定的被安置人”。根据《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只有在原承租人外迁或去世时,针对承租人更名进行审查核准。公有住房承租人并非单独权利人,是共居家庭成员的承租代表人,这一点有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承租配套的明确规定。刘、敏一家人起诉的是“物权保护纠纷”,大伟曾起诉的是“占有物返还纠纷”,原有判决确定的内容是返还原物,原判决对“物权保护纠纷不具既判力”,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711页),在“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之间,应当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当“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发生冲突时,最终应以物权大于或优于占有的法律原则做出裁决。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2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的畅通和应急措施的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采挖、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特、Ⅰ、Ⅱ共三级。特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1.5.1 特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一1000立方米(幼树10000—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2、定期监测,提前防范。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强化管护,健全制度。要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4、严格执法,重点打击。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5、建立网络系统,保障信息畅通。要建立市、县、乡(场、站)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证破坏森林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

达到特级标准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达到Ⅰ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达到Ⅱ级标准的,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2 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3 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4.2 现场处置

4.2.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解散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厂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无线通讯等方式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固定电话、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联系;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到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3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判断为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判断为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8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4.5 新闻发布

特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市级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条件、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讯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 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实施。